上海产假是多少天?如何规定的?
发表时间:2022-06-02 

三期女职工:女职工在怀孕、产期、哺乳三个特定时期时就是所谓的“三期女职工”。怀孕期、产期我国法律并无规定,只能根据医学、日常知识进行判断,哺乳期在劳动法63条有表述:一般理解为从婴儿出生到一周岁期间。
产假相关假期怎么休?
产前工间休息、产前假、流产假、产检假、哺乳假、保胎假、产假等,此外,男员工还有陪产假,以上海为例:
一、上海现在产假多少天是如何规定的?
上海市的产假新规定:上海市符合生育规定的妇女,除了享受98天产假外,还可享受30天生育假,共计128天。新规定还规定了新婚夫妻的婚假天数(共计10天)和配偶陪产假天数(10天)。
二、上海职工产假有哪些待遇?
1、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2、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3、产假,生育津贴
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
三、女职工产期权益受到侵害如何维权?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
3、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何处理请假员工劳动关系?
根据法律法规,不论是因女职工个人原因造成的调整工作岗位(如:不胜任工作或主动提出调整工作岗位),还是因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调整工作岗位(如:部门被撤消),三期女职工绝对不可以被调整劳动报酬。
1.《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4.《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绝对不可以被调整劳动报酬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全额发放与女职工工作业绩、工作表现挂钩的全部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有严格完善的工资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女职工当月工作业绩、出勤天数予以发放工资、奖金等。
有以下情形时,可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期内的女员工如出现以上情形之一,可以被解除合同,同时用工单位并不支付补偿金。
法规延伸:
三期并非万能的保护伞,对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严格限制用人单位适用非过失性解除或经济性裁员,但并未限制用人单位适用过错性解除。
也就是说,怀孕女职工如果符合相关法定条件【《劳动合同法》三十六条(协商解除)、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等】,用人单位仍有权依法解除。

中崟致服(上海)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沪ICP备19027704号-2      联系电话:021-50838858

人才管理

胜任力评测

落户管理

猎头服务

微信服务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