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自愿放弃社保,还能认定工伤吗?
发表时间:2022-12-16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在保洁公司做清洁工的纪小曼(化名)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死亡后,其亲属为她申请了工伤认定,但此举遭到了保洁公司的反对。

保洁公司认为,吉小曼入职时向公司提交了不缴纳社保的书面申请,已获公司批准,具有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纪晓曼主动放弃所有社会保险,无异于放弃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因此,她的亲属不应为她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行政部门也不应认定她为工伤。

然而事情的发展完全出乎保洁公司的意料。在人社局认定纪晓曼的伤情为工伤时,保洁公司为逃避赔偿责任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结论。法院认为,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工伤认定没有直接关系。人社局对工伤申请的受理和工伤认定不是以伤亡人员是否缴纳了社会保险为依据,而是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在发生工伤时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物质帮助。近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保洁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员工自愿不缴纳社保。

在上班的路上发生了一起事故。


2019年4月11日,吉小曼入职一家保洁公司。当天,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即日起3年。合同中约定,他的工作岗位是保洁员,具体负责公司统一安排的某个路段的道路清扫任务。工资是当地最低工资,外加额外的生活补贴。工作时间是每天早上7点到晚上7点。工作期间,她一个月可以休息4天。如果她不休息,可以按照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纪晓曼家住农村,全家都参加了新农合。所以她觉得参加不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无所谓。当她问及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和不参加的区别时,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回答,如果参加社会保险,公司会每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用,加上公司的部分,这两项扣款就构成了自己的社会保险金额。相反,如果她不参加社会保险,公司和她自己都不用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省下不少钱。

一听说不参加社会保险不能扣工资,纪晓曼立马动了心思,继续打听还能有什么福利。该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表示,如果她出具书面申请免除缴纳社会保险,公司每个月可以多给她200元,这是公司给未参保员工的社会保险补贴。听到这里,她毫不犹豫地要了纸笔,按照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的口述,写了一份放弃社会保险的申请。

公司收到纪晓曼的社保缴费豁免申请后,当月就给她发放了第一笔社保补贴,之后一直发放,没有间断。

2020年6月16日,纪晓曼像往常一样早早起床,来到自己的工段。早上6点13分,她正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准备到达工作地点时,迎面驶来一辆结构特殊的重型货车。由于货车司机吴某欲向南右转,双方在路口发生侧面碰撞,吉小曼倒地当场死亡。根据这起交通事故,纪晓曼和吴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工伤争议的认定

该公司拒绝承担责任。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结果,纪晓曼的丈夫孙谋认为妻子具备工伤认定资格,故要求公司为纪晓曼申请工伤认定。公司认为吉小曼已经放弃了所有的社会保险,当然包括放弃工伤保险。在这种情况下,纪晓曼不能也不需要申请工伤认定。即使他有幸被认定为工伤,他应该享受的工伤待遇也会因为他放弃社保而为零。

孙不相信保洁公司的说法,于2021年5月31日向人社局提交了自己的工伤认定申请。同年6月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并将受理决定书送达保洁公司和孙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纪晓曼的事故进行调查后,于同年8月认定,纪晓曼作为一家保洁公司的员工,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其受到的意外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在认定为工伤。

在收到孙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工伤认定结论后,他立即前往保洁公司,要求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60余万元,但遭到公司拒绝。

此后,该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你缴纳社会保险吗?

与工伤没有关联。


根据争议双方的陈述和在案证据,一审法院认为,人社局有权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其作出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案的争议点在于,纪晓曼向保洁公司提交的社保缴费豁免申请能否构成保洁公司主张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不能由职工或用人单位自由处分,是否缴纳社会保险与被告认定工伤的决定无关,故对保洁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驳回保洁公司的诉讼。

一审判决后,保洁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保洁公司上诉称,吉小曼入职后,主动放弃向公司交社保缴费声明,并亲自写了书面材料。为此,公司每月给她缴纳200元起的社会保险补贴。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在她身上的一切后果都应该由她自己承担,与公司无关。原审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不能由职工或用人单位自由处分。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此外,吉小曼因交通事故死亡后,人社局未能查清事实,吉小曼因闯红灯负交通事故责任,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

人社局辩称,经调查核实,纪晓曼系该公司员工,其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此外,纪晓曼书面放弃社保不应申请工伤认定的理由不成立。缴纳社会保险是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因其放弃而免除缴纳义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是否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不受伤亡人员是否缴纳社会保险的影响。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保洁公司对人社局的职权依据和执法程序无异议,其与纪晓曼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吉小曼入职后向保洁公司提交的社保缴费豁免申请能否构成不认定工伤的理由。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共同缴纳相关保险费。这是为了保护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和失业的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援助的权利。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义务,不是职工和用人单位自由协商处置的权利。而且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工伤认定没有直接关系。人社局受理工伤申请、认定工伤不以伤亡人员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为依据,但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一旦发生工伤,有权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物质帮助。故二审法院以保洁公司主张的吉小曼放弃社保申请,拒绝认定工伤为由,不予采纳。

另外,保洁公司认为吉小曼应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没有证据证明。故二审法院认为,人社局认定纪晓曼为工伤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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